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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交警發(fā)布通告
加強低速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
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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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告中的低速電動車是指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在內的低速三輪、四輪電動車。
◆ 7月1日起,對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駕駛拼裝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
◆ 9月1日起,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或存在逆向行駛、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扣押。
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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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8〕241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決定進一步加強低速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現(xiàn)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低速電動車是指行駛速度低、續(xù)航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電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機動車、非機動車鑒定,經鑒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駕駛拼裝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自2021年9月1日起,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或存在逆向行駛、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低速電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扣押并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車輛為機動車的,按照機動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依法處罰。
四、按照先中心城區(qū)后縣級城區(qū)、先中心后外圍的原則,待市政府市級城區(qū)低速電動車限行管理的《通告》印發(fā)后,按照確定的限行范圍分步驟、分區(qū)域對市級城區(qū)低速電動車實施限行管理措施。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公安機關將聯(lián)合有關部門,對生產、銷售、拼改裝低速電動車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打擊。
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購買、不駕駛、不乘坐超標低速電動車。
特此通告。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1年4月23日